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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诉威海市云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XX。

委托代理人王刚,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云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威海市云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X

书记员  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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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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