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2XXXX4215-2.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陈XX,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55年11月4日岀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张XX巳于2014年9月19日就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X均基于同一劳动关系、同一工伤事实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提起诉讼,且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先,本院立案受理在后,故本案应依法移送至立案受理在先的法院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审判员 宣XX
书记员 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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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舒城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