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高新区圣达工程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吉林市高新XX。
法定代表人:温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进,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XX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经营部部长。
上诉人吉林高新区圣达工程设备租赁中心(以下简称圣达租赁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吉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王XX(已死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圣达租赁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温X、委托代理人杜进,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XX
审判员 毕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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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