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谭XX(系黄X母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本新(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一般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与被告黄X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X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黄X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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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巫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