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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石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巫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向远斌,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XX,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董XX、杨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石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 判 员  胥XX

书 记 员  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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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巫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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