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XX,邓州市花洲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又名徐XX),男。
委托代理人徐文峰、谢X,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XX、王XX与被上诉人徐XX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XX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XX、王XX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XX、王XX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XX、王X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孙XX、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车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窦丁平
书记员 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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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