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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XX、王XX与被上诉人徐XX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XX,邓州市花洲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又名徐XX),男。

委托代理人徐文峰、谢X,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XX、王XX与被上诉人徐XX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XX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XX、王XX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XX、王XX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XX、王X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孙XX、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车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窦丁平

书记员  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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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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