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吉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1号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俞婷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清,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金所。
委托代理人周国清。
上诉人江阴吉雅木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金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澄滨民初字第0989号民事判决。江阴吉雅木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江金所的委托代理人周国清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江阴吉雅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阴吉雅木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上诉人江阴吉雅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崴
代理审判员 李杨
代理审判员 李飒
书 记 员 蒋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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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