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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河北省XX公司、张XX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XX公司。

住址:武强县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X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书波,河北XX律师。

上诉人河北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强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省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XX、王XX、被上诉人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委托代理人高书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强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李永玮

审 判 员  蒋宝霞

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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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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