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XX公司。
住址:武强县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X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书波,河北XX律师。
上诉人河北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强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省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XX、王XX、被上诉人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委托代理人高书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强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李永玮
审 判 员 蒋宝霞
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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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