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
委托代理人高书波,河北XX律师。职业证号:XXX。
被告李X,现在衡水监狱服刑。
原告周X诉被告李X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武邑县紫塔乡安XX的周X乙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后于××××年××月××日在武邑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冀武结字041000xxx”。2011年原告因夫妻闹矛盾离家出走,后与被告相识,并于××××年××月××日在深州市民政局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才知道这是重婚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登记时,不知道原告此前曾与他人结婚登记的事情。现在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在深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登记的事实。
证据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与结婚登记证明上身份证号一致。
证据三、原告与周X××××年××月××日在武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周X在××××年××月××日已登记结婚。
证据四、周XX身份证复印件及书面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周X乙在2000年同居生子。并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原告因夫妻闹矛盾离家出走,但双方没有离婚。目前夫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
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周X乙同居后在2000年1月25日生一子。于××××年××月××日双方在武邑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冀武结字041XXXX0231”。双方夫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2011年原告因夫妻闹矛盾离家出走,并于××××年××月××日又与被告在深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周X在与周XX同居生子后,于××××年××月××日在武邑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在同周X乙闹矛盾后离家出走,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又同被告在深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该结婚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应属无效婚姻。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X与被告李X2011年4月28日在深州市民政局登记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董XX
书记员 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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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