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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上诉李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69年7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北京XX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景XX,北京XX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8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被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0月,李XX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李XX于1993年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8月3日共同生育女儿李X3。双方性格差异很大,李XX吃喝玩乐,经常喝酒到半夜,不尽家庭义务,没有责任心,双方经常吵架,我承担了家里的全部家务;为了孩子已经忍受多年,但是李XX还是没有任何长进,我不愿意继续这样生活。现双方已经分居近三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李XX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承担诉讼费用。

李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离开家是有原因的,李XX的母亲不让我在××72号居住,72号房屋的翻建我都参与了,我与李XX及其母亲一直在那居住,我们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XX与李XX于1993年2月5日登记结婚,1993年8月3日婚生一女李X3;李XX系再婚,李XX系初婚。现李XX以李XX不尽家庭责任和性格差异较大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李XX表示其离家在外居住系由李XX之母等原因导致,双方尚有居住等问题未处理,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李XX与李XX结婚二十余年,双方均已过不惑之年,近知天命之年,且子女已成年,具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有争执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故对于李X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判决: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XX不服,仍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与李XX离婚。李XX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李XX曾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李XX离婚。原审法院于同年12月判决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2)丰民初字第2360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且已共同生活多年,现子女已经成年;故双方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理解与沟通,共同为维护与改善夫妻关系而努力。现李XX虽然再次起诉离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XX上诉坚持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均由李XX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时 霈

代理审判员  李XX

代理审判员  江XX

书 记 员  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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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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