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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XX与曾XX、徐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原告甘XX,男,1946年9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秋色,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XX,男,1963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XX,男,1979年7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勇,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XX与被告曾XX、徐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XX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XX负担。

审判长  陈XX

书记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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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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