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XX,男,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邱XX,男,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官。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欧XX,广东XX律师。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晴波,广东XX律师。
被告:韶关市XX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西堤北XX。
法定代表人:余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XX,广东XX律师。
被告:韶关市XX公司第四工程处。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西堤中XX第三座房轴西41-42。
负责人: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邱XX诉被告韶关市XX公司、韶关市XX公司第四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XX、邱XX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冯XX、邱XX负担。
审判员 戚XX
书记员 张X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标 的:85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