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冯XX与韶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XX,男,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邱XX,男,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官。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欧XX,广东XX律师。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晴波,广东XX律师。

被告:韶关市XX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西堤北XX。

法定代表人:余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XX,广东XX律师。

被告:韶关市XX公司第四工程处。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西堤中XX第三座房轴西41-42。

负责人: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邱XX诉被告韶关市XX公司、韶关市XX公司第四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XX、邱XX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冯XX、邱XX负担。

审判员  戚XX

书记员  张X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标      的:85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