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忠敏,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鞠法昌
书 记 员 韩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标 的:2213.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