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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忠敏,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鞠法昌

书 记 员  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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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标      的:22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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