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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公司与衢州XX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衢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XX。

法定代表人:郑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方建江,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衢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张XX

申请人浙江XX公司与被申请人衢州XX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XX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衢州XX公司位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价值XXX.33元的部分予以查封。

申请人浙江XX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后,本院经审查决定受理,并于同日向申请人浙江XX公司发出提供担保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浙江XX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XXX.33元的担保,但申请人浙江XX公司逾期未提供相应的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浙江XX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

书 记 员  甘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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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衢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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