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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X,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会阳,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涟刑初字第0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XX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朱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XX及辩护人罗会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刑初字第019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涟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罗 锐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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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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