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周X与孙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隋XX、周X,浙江XX律师。

被告孙XX。

被告王XX。

原告周X与被告孙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月8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周X的委托代理人隋XX、周X,孙XX到庭参加诉讼。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X诉称:孙XX在2010年10月13日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周X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周X以现金方式给付了该笔借款,孙XX也收到该笔借款。借款到期后,孙XX未归还该笔借款。后经周X多次催讨,孙XX仍未归还。王XX是孙XX的丈夫,而孙XX的上述借款行为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王XX对上述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归还义务。现周X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孙XX、王XX归还周X借款200,000元;2、判令孙XX、王XX支付给周X逾期利息损失(从2010年11月14日至2012年10月13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共计76,666元;从2012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为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孙XX、王XX承担。

孙XX辩称:1、对孙XX向周X借款200,000元,没有异议;2、孙XX已经清偿本案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通过孙XX、王XX银行卡转账给周X的妻子沈XX及小舅子沈X银行卡240,000元;通过孙XX的表姐钱XX及表姐夫吴XX,现金存款给沈XX和沈X银行卡大概35,000元;通过孙XX的客户于良才,现金存款给沈XX和沈X银行卡大概10,000元。除此,孙XX自己用现金存款给沈X和沈XX银行卡上大概150,000-200,000元。

王XX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

周X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借条》1份。证明:孙XX向周X借款200,000元;

2.婚姻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1份。证明:孙XX、王XX系夫妻关;

3.离婚证1份。证明:周X与沈XX于2011年1月17日登记离婚。

孙XX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银行明细对账单。证明:孙XX、王XX转账给沈XX、沈X共计240,000元,是用来归还周X的借款。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对周X提供的证据,孙XX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对孙XX提供的证据,周X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转账款交付给案外人,且交付时间发生在周X与沈XX离婚之后,故不能证明孙XX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周X所提异议成立,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孙XX、王XX于2006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周X与沈XX于2011年6月17日登记离婚。

2010年10月13日,孙XX出具一份借条确认:“今借到周X人民币200,000元(自2010年10月13日至2010年11月13日止)。”

本院认为,孙XX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周X要求其归还借款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有关利息损失,双方未约定的,应作无息借贷处理。但逾期后的利息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婚姻存续期间,孙XX所经手的上述借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周X要求王XX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孙XX、王XX转账给沈XX、沈X的款项,系发生在周X与沈XX离婚之后,在周X不追认其为本案还款时,宜另案处理。因此,对孙XX提出已经清偿本案借款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周X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逾期利息损失(从2010年1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200元,共计人民币4,925元,由被告孙XX、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蓝XX

书记员  赵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1/1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标      的:9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