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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赵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又名李XX),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徐长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林,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赵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二0一五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以本案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长  贾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游俊岭

书记员  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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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标      的:46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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