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又名李XX),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徐长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林,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赵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二0一五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以本案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长 贾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游俊岭
书记员 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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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标 的:46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