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管XX与汪XX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旌德县人民法院

原告:管XX,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法定代理人:张XX,农民。系原告管XX之母。

委托代理人:徐健,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XX,女,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XX诉被告汪XX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XX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管XX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管XX承担。

审 判 长  周家青

代理审判员  饶骏华

人民陪审员  侯英英

书 记 员  司 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27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旌德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