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民法院
原告:管XX,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法定代理人:张XX,农民。系原告管XX之母。
委托代理人:徐健,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XX,女,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XX诉被告汪XX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XX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管XX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管XX承担。
审 判 长 周家青
代理审判员 饶骏华
人民陪审员 侯英英
书 记 员 司 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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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27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旌德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