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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居住权不等于取得承租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张X与李X于2000年6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XXX楼X门X号二居室由张X居住使用。该房屋为海淀区直管公房,系李X之父李XX承租,后变更承租人为李X,至房屋拆迁时仍由李X承租。2017年6月10日,因房屋拆迁,李X以其名义签订《魏公村小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产权调换)》。后张X起诉要求将涉案房屋拆迁安置款71万元、安置房屋的利益归其所有。

办案经过:

律师团队接受被告李X委托,结合案件基本情况及证据材料,仔细查看双方离婚时的庭审笔录,根据离婚调解书的约定,李X作为承租人仅允许张X居住使用,并不等同于张X取得房屋的承租权,在双方离婚后,X号房屋的承租人并未变更为张X,张X无权要求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其所有。

案件结果:

驳回张X的诉讼请求。

律师看法:

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张X与李X离婚后,关于X号房屋的承租权是否由张X取得。张X居住涉案房屋并不等于取得房屋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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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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