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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案情】

2018年10月,邵X与陈X认识后相恋。2019年1月两人开始同居,后邵X怀孕,于2019年11月生育一女。因陈X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20年12月,双方发生争吵,邵X搬回娘家居住,此后陈X拒绝邵X与女儿的见面。

邵X多次与陈X沟通未果,找到本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判决结果】

       最终经审理,法院作出非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委托人邵X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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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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