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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X、刘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决书

  (2020)辽0204执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戴X,女性,1988年03月2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高X,辽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凤阳,辽宁XX律师。

  被执行人:刘XX,女性,1978年12月28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X与被执行人刘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04民初97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被执行人刘XX偿还申请执行人戴X借款本金95万元以及9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XX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或冻结期限的,应当至迟于相应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花XX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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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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