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肇事者失联,依法起诉获保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15民初95254号

  原告:陈XX,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上海XX。

  被告:徐XX,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XX诉被告徐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故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22.09元、营养费450元、护理费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0元、误工费4,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18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8日19时26分,被告徐XX驾驶自行车在浦东新区东明XX、联明路北约30米处违章逆向行驶与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原告陈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被告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后原告前往上海市XX就诊。经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受伤未构成伤残等级,伤后予以休息期3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5日。现双方协商赔偿不成,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徐XX未到庭,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8日19时26分,被告徐XX驾驶自行车在浦东新区东明XX、联明路北约30米处违章逆向行驶与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原告陈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被告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立即被送往上海市XX治疗。经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受伤未构成伤残等级,伤后予以休息期3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5日。现双方协商赔偿不成,原告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市XX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上海市XX放射诊断报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门急诊病例、上海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律师费发票、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经相关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由被告徐XX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故原告陈XX受伤,被告徐XX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1)医疗费,经本院对上海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予以核算,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本院不予支持;(3)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4)护理费,根据相关部门的司法鉴定结论及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5)精神抚慰金,原告受伤未构成伤残等级,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6)交通费,由于原告未能提供与就诊记录相对应的交通费发票,由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200元;(7)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8)物损费,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9)鉴定费,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10)律师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由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调整为3,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XX医疗费2,322.09元、营养费450元、护理费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0元、交通费200元、衣物损18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元,由被告徐XX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 勤

  人民陪审员  顾浩俊

  人民陪审员  季鹏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殷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标      的:815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