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赫某某,男,80岁。
法定代理人赫某某,男,57岁。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国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51岁。
委托代理人郭慧,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赫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赫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为11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樊媛媛
书记员 倪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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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