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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泽与陈祈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赫某某,男,80岁。

法定代理人赫某某,男,57岁。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国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51岁。

委托代理人郭慧,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赫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赫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为11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樊媛媛

书记员  倪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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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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