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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廖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XX(特别授权),湖南XX律师。

被告廖X,女,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毅(特别授权),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廖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撤回起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8元,减半收取1909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329元,由原告王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

人民陪审员  倪XX

书 记 员  许 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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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381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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