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XX(特别授权),湖南XX律师。
被告廖X,女,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毅(特别授权),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廖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撤回起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8元,减半收取1909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329元,由原告王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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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
人民陪审员 倪XX
书 记 员 许 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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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381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