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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永奇,陕西XX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

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永奇、被告王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3年的了解,2002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无共同语言,缺乏沟通,经常为家务琐事吵架,夫妻矛盾日暂升级。2011年元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发生争执,原告一气之下带二女儿外出打工,分居3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二女儿王XX随原告生活,大女儿王XX和儿子王XX随被告生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结婚登记表,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1月24日在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被告王XX辩称,原被告婚前经过充分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直很好,相继生有三个子女,孩子的出生更增添了家庭的欢乐和夫妻间的感情。2013年1月,原被告在没有任何争吵的情况下,原告去学校将二女儿领走不归,被告多处寻找原告,也没有找到。被告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家庭美满幸福,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无异议。

根据上述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证据作以下认定: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14日在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6月5日生大女儿王XX,2008年4月14日生二女儿王XX,2009年12月26日生儿子王XX。共同生活中虽有争吵,但夫妻关系尚好。2012年春节后,原告去商XX公司上班,期间原告很少回家,被告对此不满,双方发生争执,夫妻关系产生隔阂。2012年10月,原告用普通话与他人打电话,引起被告的怀疑,被告让原告作解释,原告未回应,被告将原告的手机摔坏,双方发生吵架。2013年2月21日,原告携带二女儿王XX外出打工不归,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有三个孩子,基于家庭生活双方在外挣钱养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了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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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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