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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桢诉张琪等共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琪。

委托代理人贾献伟,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宇龙。

原审被告张翠菊。

两原审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桢(系胡宇龙、张翠菊之子)。

上诉人胡桢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7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胡桢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准予上诉人胡桢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孔美君

审 判 员  郑卫青

代理审判员  杨斯空

书 记 员  强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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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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