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民终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1,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女,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北京高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2,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张家口市桥东区华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张X2姐姐),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上诉人王X、张X1因与被上诉人张X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2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被上诉人张X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张X2一方提供的等证据进行裁判,但在案记录中不足以证明上述材料已在一审中组织了王X、张X1进行了质证。另,王X、张X1要求对于张运动在遗嘱等上的笔迹进行鉴定,张X2一方亦同意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2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X、张X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万军
审判员 雷 鹏
审判员 薛团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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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3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