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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1、王X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民终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1,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女,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北京高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2,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张家口市桥东区华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张X2姐姐),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上诉人王X、张X1因与被上诉人张X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2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被上诉人张X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张X2一方提供的等证据进行裁判,但在案记录中不足以证明上述材料已在一审中组织了王X、张X1进行了质证。另,王X、张X1要求对于张运动在遗嘱等上的笔迹进行鉴定,张X2一方亦同意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2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X、张X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万军

  审判员  雷 鹏

  审判员  薛团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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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3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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