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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分割协议签署后婆家反悔不履行,前儿媳起诉后达成和解顺利领取产权证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分家析产分割协议签署后婆家反悔不履行,前儿媳起诉后达成和解顺利领取产权证

  作者:刘军锋律师

  一、基本案情

  拆迁单位成都市某办公室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对被拆迁安置户郭XX一户进行了现房安置,被安置人员包括户主郭XX本人及其儿子郭XX、妻子、儿媳黄X某和孙女,按照35㎡/人的安置原则,先后共安置了三套房屋,分别是9号房屋(产权登记在黄X某和孙女名下)、402号房屋(产权登记在郭XX名下)、804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和妻子名下)。

  2013年,郭XX与黄X某协议离婚。2014年,黄X某与郭XX及其儿子、妻子、孙女之间共同签署了《房屋分割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约定:402号房屋归黄X某所有。另该分割协议对9号和804号房屋也作了分割约定,其中9号房屋约定归郭XX和孙女共同所有。2017年,402号房屋的产权证办理下来登记在郭XX名下,但郭XX明示毁约不予配合办理402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故而酿成诉讼。

  二、诉讼经过及律师工作

  本案本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是原告黄X某。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原告黄X某离婚后,系争房屋未能按分割协议办理变更登记。本案律师接案后,认真分析了当事人提供的众多材料,舍弃了其中的某些材料,确定以分割协议为请求权基础的诉讼思路。本案经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开庭后以及庭后再次组织调解后,被告方主动愿意和解。基于纠纷的一次性彻底解决以及过户的便捷性,当事人自主选择了分别以买卖名义将402号房屋申请转移登记至黄X某名下、以赠与名义将9号房屋登记产权人黄X某应有份额申请转移登记至孙女名下。另外,本律师考虑到今后“出售方”万一以办理登记至使用的买卖合同为据主张价款支付义务再次引发纠纷,特为当事人草拟了用以抗辩对方今后万一使用上述买卖合同主张合同债权的协议,各方当事人予以了签署后方向登记机构递件,在9 号房屋和402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递件后,基于承办法官审限内急于结案要求,本案在未领取产权证前予以了撤诉,法院口头裁定准许撤诉。撤诉后不久,当事人顺利领取到了9号房屋的产权证。

  三、刘军锋律师评析

  按被拆迁安置人员人头计算安置房面积的获得的安置房屋,不论安置的有几套,都属于被拆迁安置人员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物权与事实物权不一致时,法律保护事实物权,换言之,产权登记的所有权人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时,法律保护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当然,涉及善意第三人的例外。本案中,虽然安置的三套房屋分别登记在了原告与被告五人的不同名下,但因该三套房屋的产权登记状态并非是依据其五人事先协商或者事后达成的一致分割意见申请的物权登记,故,三套房屋仍属于五人共同共有人的财产。其五人之间在2014年达成了一致的分割协议,该分割协议合法有效,现其登记产权人拒不将9号房屋依分割意见登记至黄X某名下,黄X某有权登记产权人及事实物权人配合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登记机构实际只需要登记产权人协助配合即可)。

  四、刘军锋律师建议

  拆迁安置获得多套安置房屋的,建议被拆迁人、被拆迁安置人在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如各方已经协商好哪套归谁所有,建议签署书面协议,实践中大部分只是口头协商好并未签署书面协议,实际上这样操作可能会给今后带来很多麻烦,比如,发生继承时,房屋遗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就存在缺乏证据材料证明的问题。

  作者:刘军锋律师

  (本文案例系刘军锋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例,若需转载、分享,请标明作者和出处;文中名字均已作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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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标      的:51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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