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房屋买卖

原告关XX、邹XX诉被告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怀远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怀远县XX民事判决书

  (2020)皖0321民初2456号

  原告:关XX,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邹XX,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水俊锋,上海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关XX、邹XX诉被告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XX及其与邹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水俊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XX、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款项33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的房产一套,总价款为人民币445000元,并约定剩余31.8万元银行房贷双方共同偿还,多余房款后期过户房东退回。直至银行贷款全部清偿完毕,所有房贷款项均由原告偿还,加上签订合同时支付的16万元,原告一共支付509830.68元。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退还人民币33000元,现房产已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应退款项。

  张XX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在举证期间也未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8日,关XX、邹XX与张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关XX、邹XX购买张XX位于怀远县XX林世家第1#楼0单元9层902号房屋,约定房屋总价款为445000元,张XX卖给关XX、邹XX的这套房屋尚欠银行贷款未还清,双方约定剩余贷款张XX负责偿还三分之二,关XX、邹XX负责偿还三分之一,直到房屋过户到关XX、邹XX名下,关XX、邹XX再用此房屋向银行贷款,关XX、邹XX再将上述张XX偿还的贷款偿还张XX,关XX、邹XX应支付首付款127000元,双方约定实际支付首付款160000元,多支付的33000元,从张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偿还的银行贷款中扣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张XX未按照约定偿还银行贷款,签订合同后的银行贷款均由关XX、邹XX偿还,现张XX用该房屋向银行抵押的贷款已经由关XX、邹XX还清,房屋已经过户到关XX、邹XX名下。张XX未返还签订合同时约定多支付的33000元首付款。综上原告关XX、邹XX要求被告张XX退还多支付的购房款33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X退还多支付的购房款33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关XX、邹XX购房款33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关XX、邹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美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双双

  书记员姚XX

  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其他 房屋买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标      的:445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