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0)京0106民初15124号
原告:杨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莹,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某(北京XX有限公司。
原告杨X与被告某(北京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使用电子诉讼平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于2018年5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25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
租金94950元;3、判令被告自应付租金之日起按照欠付租金额万分之五/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滞纳金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的滞纳金为8925.3元;4、判令
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100元;5、判令被告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照11394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至被告实际腾房之日止;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
年5月10日,原告(出租方)与被告(承租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ZWT-BJ-XXX的《房屋租赁合同》及项下《资产管理及运营服务合同》《租赁期限与租金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原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XX-1019的房屋(下称“标
的资产”出租给被告,由被告对标的资产进行管理及运营,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被告按《租赁期限与租金支付方式》之约定定期向原告支付固定租金收益。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前向被告交付标的资产,完全履行了合同项下之义务。被告亦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收益。但事实上,被告自2019年开始就出现
严重租金延迟支付情形。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委托律师事务所致函被告,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在限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及交还租
赁房屋。后被告于2020年6月19日搬出,我公司认可合同解除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等,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望判如所请。
某(北京XX有限公司认可杨X所述事实,认可双方于2020年6月19日解除合同,称其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550元,原告应当向其退还押金10550元,违约金应与押金相抵,希望调解解决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X与某(北京XX有限公司于二○一八年五月十日签订的编号为ZWT-BJ-XXX号《房屋租赁合同》《资产管理及运营服务合同》于二○二○年六月十九日解除;
二、某(北京XX有限公司于二○二○年七月十五日前向杨X支付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至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期间的租金、滞纳金共计110862元,上述款项的履行方式为转账至杨X名下银行账户;
三、某(北京XX有限公司履行完上述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双方就本合同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259元,由某(北京XX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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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标 的:12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