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11执4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X,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姚X,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姚X、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湘011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XX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011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XX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罗 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