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X、林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闽01民终5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X,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福建XX律师。
上诉人周X因与被上诉人林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周X受谁雇佣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余XX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陈X
书记员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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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