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王X与孙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15民初58149号
原告:王X,男,1986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上海XX律师。
被告:孙X,女,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与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被告孙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王X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12月底自行相识,2011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2017年10月4日生育儿子王X2,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生的主要矛盾集中在生活习惯和价值观方面。2019年5月19日,被告与原告父母因为孩子抚养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原告无法理解也无法接受。2019年5月30日,原告带着孩子搬至原告父母处居住,与被告正式分居。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孙X辩称:原、被告有十几年的感情基础,婚后至今也有八年,不能说原告认为被告脾气不好就没有感情基础,婚姻生活本身就是相互容忍的过程,谁都有缺点,不足以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底自行相识,2011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2017年10月4日生育一子,名王X2。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因原、被告生活习惯及孩子抚养等问题致夫妻关系不睦。2019年5月起,原告居住至父母家与被告分居直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虽经本院主持调解,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诉请,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当双方产生矛盾时应进行沟通与交流,而不应采取消极的争吵或躲避的方式。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但因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致使双方关系不睦,进而逐渐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双方有十几年的感情基础,婚姻关系可以维系。本院认为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但应与原告进行良好、有效的沟通,积极地解决双方目前存在的问题,而原告作为配偶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从有利于解决矛盾的角度出发与被告进行良好的沟通。综合原、被告各自的情形及整个家庭的现状,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的诉请尚难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X要求与被告孙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嘉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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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