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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1与陈X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X1与陈X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民终40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1,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林峰,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2,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盐城市大丰区草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X1因与被上诉人陈X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陈X1。

  审判长  杨XX

  审判员  周XX

  审判员  陆 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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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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