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劳动纠纷

麦xx与广东xxxx品牌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麦XX与广东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8)粤0604民初28551号

  原告:麦XX,女,汉族,1991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广东XX律师。

  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告麦XX与被告广东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被告广东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劳动仲裁请求:麦XX于2018年9月19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广东XX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5日的二倍工资85516.88元;2、广东XX公司支付项目提成3000元;3、广东XX公司支付2016年2.5天、2017年5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共6957.31元;4、广东XX公司为麦XX补缴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的社会保险。

  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26日受理,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终字[2018]1639号仲裁裁决书、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1639号仲裁裁决书。前一个仲裁裁决书裁决:广东XX公司支付麦XXIAG项目提成3000元、2017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67.82元,驳回麦XX要求广东XX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5日的二倍工资及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麦XX的第4项仲裁请求,本委在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1639号仲裁裁决书中另行处理。后一个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麦XX的第4项仲裁请求,麦XX的第1、2、3项仲裁请求,本委在佛禅劳人仲案终字[2018]1639号仲裁裁决书中另行处理。

  三、麦XX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广东XX公司支付双倍工资85516.88元(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5日)、项目提成3000元、带薪年假工资共6957.31元(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本案诉讼费用由广东XX公司承担。

  四、麦XX于2016年6月6日进入广东XX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于2016年6月12日订立试用协议,约定试用期为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8月6日,麦XX的月薪为4800元。双方于2017年11月24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麦XX按单双休调整工作时间,周六、日为带薪休假日,其他节假日按国家法定假日休假,过年期间享受国家规定假期,带薪休假;麦XX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形式执行,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1500元/月,交通补助500元/月,绩效工资包含项目技术津贴3000元/月、团队指导推进1000元/月以及协定进度内独立完成项目10%的提成、协助完成项目6-8%的提成,绩效工资按项目收款进度与基本工资同时发放。

  五、麦XX的月工资签收表列明应发工资由基本工资6000元和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为项目提成,麦XX存在请假情形依然如数获得基本工资6000元。

  六、麦XX负责的IAG项目设计任务,正常情况下可获取项目提成3000元,广东XX公司尚未支付麦XX该项目提成。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麦XX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佛禅劳人仲案终字[2018]1639号仲裁裁决书、XXX快递单、物流信息查询资料。

  3、广东省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屏、2016年6-2017年11月资签收表、清单、查询明细。

  4、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林生)。

  5、佛山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

  二、广东XX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华丽时代员工试用协议、广东省劳动合同。

  2、微信聊天记录截屏(iag项目讨论、沟通群)、关于对华丽时代设计公司扣款问题通知。

  3、微信聊天记录截屏(0708时尚跨界研习社)。

  4、微信聊天记录截屏。

  5、微信聊天记录截屏。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首先,麦XX于2016年6月6日进入广东XX公司工作,双方于2016年6月12日订立试用协议,约定试用期为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8月6日;双方于2017年11月24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由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麦XX主张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5516.88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存在瑕疵等,均不会导致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其次,即使广东XX公司须向麦XX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支付期间应为2016年7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结合麦XX申请仲裁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麦XX的请求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依法亦应予以驳回。

  二、关于IAG项目提成问题。双方确认麦XX负责的IAG项目设计任务,正常情况下可获取项目提成3000元。广东XX公司认为麦XX逾期交付客户设计图达两个月,客户要求广东XX公司支付违约金,麦XX的行为造成广东XX公司损失,因此不应支付该项目提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首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麦XX完成IAG项目设计任务的时间,广东XX公司所述的逾期两个月无从谈起。其次,没有证据证明广东XX公司所述的损失9000元真实存在及已实际支付。由于广东XX公司没有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广东XX公司应支付麦XXIAG项目提成3000元。

  三、关于2016年度、2017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麦XX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累计工作年限及入职广东XX公司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对照麦XX的入职时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麦XX在2016年度不享受带薪年休假,麦XX在2017年度可享受带薪年休假2天(209÷365天×5天)。双方确认的麦XX的工资签收表显示麦XX收取基本工资6000元与存不存在请假没有关系,劳动合同约定“乙方(麦XX)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形式执行,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基本工资1500元/月……”,工资签收表注明麦XX的基本工资是6000元。双方对基本工资的表述混乱,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表达含糊不清,无法从中得出麦XX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6000元/月,本院以2017年佛山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月作为麦XX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广东XX公司自认麦XX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000元/月,属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广东XX公司应向麦XX支付2017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工资367.82元(2000元/月÷21.75天/月×2天×200%)。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XX支付IAG项目提成3000元;

  二、被告广东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XX支付2017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工资367.82元;

  三、驳回原告麦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XX


其他 劳动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