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终6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宝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99号外经贸广场18层1206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新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君,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琼凤,女,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萍,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宝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琼凤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州宝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叶琼凤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州宝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宝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福州宝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哲森
审判员 金光玉
审判员 黄 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奕
书记员段薇
其他 劳动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