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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盛*实验幼儿园、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辽01民终8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幼儿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女,该幼儿园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男,满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系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胡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13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通知被上诉人过来办理停保手续,因被上诉人自己原因直到2018年7月6日才委托别人来领取停保手续及证件,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本人承担。

  胡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胡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向胡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0000元;2.判决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向胡X支付因未及时将胡X档案转至社区导致胡X未能领取3个月失业金损失3210元;3.判决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向胡X支付因未及时将胡X社会保险转至社区导致胡X无法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产生的医疗费损失8476.67元;4.诉讼费由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8日胡X入职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从事厨师工作,月工资5000元。2018年5月8日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以胡X私自喝酸奶违反被告单位规章制度,将胡X辞退。

  胡X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给付1、赔偿金,2、失业金,3、无法正常享受保险待遇的损失,该委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沈西劳人仲不字[2018]1636号仲裁裁决书,对胡X的申请不予受理。胡X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另,胡X曾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该委于2018年8月8日作出沈西劳人仲字[2018]172号仲裁裁决书,对胡X的申请不予支持。胡X不服,2018年9月10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0元。该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辽0106民初9870号民事判决。胡X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撤销沈阳市铁西区(2018)辽0106民初987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0000元。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一审法院认为,胡X主张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项诉讼请求已在另案审理过程中,本案不予处理。关于胡X主张请求判决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向原告支付3个月失业金损失3210元的问题,因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配合胡X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故胡X主张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赔偿失业金损失321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胡X主张的要求判决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向胡X支付因未及时将胡X社会保险转至社区导致胡X无法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产生的医疗费损失8476.67元的问题,胡X未提供证据证明系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的原因导致医疗保险手续未正常转移,故胡X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X失业保险金损失3210元;二、驳回胡X、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的问题。《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将被上诉人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故对被上诉人由此造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应当由上诉人承担。因此,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 宏

  审判员 刘风霞

  审判员 孙晓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斌

  书记员谢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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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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