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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XX公司与大连XX公司、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XX公司与大连XX公司、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民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系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系辽宁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系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康,系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汤X,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系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系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X,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系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系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大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XX公司、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大连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5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张XX,被上诉人大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欧阳康,被上诉人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上诉人大连市财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陆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问题。一审时上诉人提交了由大连XX公司、大连XX公司出具的《联合承诺书》,确认上诉人曾以德合东马名义进行东港XX市政道路配套井盖供货,以东马混凝土名义进行管廊井口拔高工程施工,且二公司承诺与东港XX市政道路配套井盖供货及管廊口拔高工程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统一由上诉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2、一审对上诉人为什么主体不适格、谁才是适合主体有权起诉没有阐述,回避问题,属于查明事实不清。

  大连XX公司辩称,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因此对其上诉请求不认可。

  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辩称,上诉人无权提出诉讼,上诉人不是委托代理人,也不是直接利害人,提出诉讼没有任何依据,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与法律关系,是上诉人与大连港东部地区搬迁指挥部的个别工作人员或是与东港指挥部之间的关系,与被上诉人无直接法律关系,请求维持原裁定。

  大连市财政局辩称,上诉人在原审中始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东港指挥部之间存在建设施工合同以及买卖合同关系,其争议事实借助其他事实行为方,这里行为方指德合东马、东马混凝土公司与其主张的权益发生实际联系,因此上诉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第1项的规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起诉要求三被上诉人给付工程款及货款,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大连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货款XXX元和工程款XXX元,两项共计XXX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12161元(以XXX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5月16日);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XXX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既不是案涉的东港XX市政道路配套井盖的供货方,亦不是案涉的管廊井口拔高工程的施工方,故现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供货款和工程款等,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大连XX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630元,免于收取。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大连XX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其出具的《项目确认函》,拟证明该公司确认大连东港XX市政道路配套井盖的供货单位为上诉人。大连XX公司认可该函由其出具,并认可大连XX公司对井盖供货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二审提供了新证据,被上诉人大连XX公司认可大连XX公司是大连东港XX市政道路配套井盖的供货单位,并认可大连XX公司对井盖供货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因此,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予审理。

  综上,大连XX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599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XX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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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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