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江区人民法院
彭XX与吉林省XX公司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3898号
原告彭XX,男,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靳X,吉林XX律师。
被告吉林省XX公司松原分公司。
负责人于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舒,吉林XX律师。
彭XX与吉林省XX公司松原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彭XX因放弃主张劳动关系纠纷而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XX承担。
审判员 姚春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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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宁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