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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XX与被告湖南xx环XX、吕X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万XX与被告湖南XX公司、吕X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2019)湘0702民初4680号

  原告:万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吕X

  万XX与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安居XX公司)、吕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被告安居XX公司、吕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XX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123000元、利息9297.69元,合计132297.69元(利息以12300元为基础,自双方结算之日2019年1月11日按月利率1%进行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后期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吕X辩称:1.欠条不是其本人出具的;2.双方曾经协商过,工程出现了问题希望能够得到解决,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下列法律事实:2018年吕X要万XX前往龙吟水榭及周边几个地区完成空调井工程的施工,万XX完成了全部的工程后,双方于2019年1月11日进行了结算,安居XX公司向万XX出具欠条一份,“欠打井工程款139300元,分三次支付给万XX,第一次支付时间2019年1月29日前支付50000元;第二次支付时间2019年3月29日前支付50000元;第三次支付时间2019年5月29日前支付39300元。如未支付按照1分的利息支付月息。XX安居XX公司在欠条上加盖了公章。后经万XX多次催收,吕X仅向万XX支付了16300元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故万XX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安居XX公司出具的《欠条》确认了安居XX公司与万XX之间的工程款金额及逾期付款利率,安居XX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于吕X辩称的工程质量有问题,需扣除相关费用,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故对万XX要求安居XX公司、吕X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湖南XX公司、吕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XX支付工程款本金123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的标准从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45元,减半收取1472.5元,由湖南XX公司、吕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 国 栋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胡  娟

  代理书记员 钱杨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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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1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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