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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燃气有限公司拒不支付某股份公司货款,帮助股份公司收回货款

禄丰县人民法院

  XX公司与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31民初1340号

  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xx,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楚雄州xx县金山镇南雄XX。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75元(已交),减半收取7237.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玲红

  审判员  李春华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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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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