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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花都市(区)人民法院

  刘XX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4刑初1949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书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莎,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8]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依法受理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刘XX与同案人苏X(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云XXKTV喝酒后,去到酒店大堂门口,上述两人无故用拳脚殴打滴滴代驾司机冯X1,致被害人冯X1受伤,后逃离观场。经鉴定,被害人冯X1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8年7月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XX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刘XX家属赔偿被害人冯X1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结合被告人刘XX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参与殴打被害人时某醉酒状态,是非分辨能力有别于正常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其事后也对此行为感到后悔;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3.被告人通知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在案发前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报警回执、抓获经过;被害人冯X2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电话号码136××××3702、137××××7103、135××××2559的机主资料及通话清单;被害人冯X2的陈述、对视频截图指认;证人张X;钟XX;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冯X2分别对证人曾某、刘某、同案人苏X的辨认笔录;证人张X对的刘某、刘XX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刘某对被告人刘XX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刘XX对同案人苏X的辨认笔录;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被告人刘XX的供述;被告人刘XX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刘XX适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刘XX坦白认罪,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在案件中的作用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卫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亚珍

  徐思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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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花都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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