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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比例未必是民事赔偿的责任比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秦X诉称,2015年5月2日18时40分左右,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孙环XX由北向南行驶至华夏中XX、孙环XX处,适遇被告冯X驾驶苏FEXXXX小型轿车沿华夏中XX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路口,因被告冯X闯黄灯,被告冯X所驾的车辆撞击原告,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原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被告冯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2万余元。

  办案经过:

  拿到原告的证据副本后,代理人注意到,被告冯X由东向西通行,原告由北向南行驶,双方在十字路口交汇处发生碰撞,如果被告冯X是闯黄灯,那么原告必然不是绿灯通行,因此原告存在闯红灯的行为,故主张原告与被告冯X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因此代理人提出需要确认案发现场红绿灯状况,在承办法官也去现场了解情况后,查明根据本起事故事发地路口的具体状况及交通信号灯的工作顺序、间隔时间等分析,华夏中XX为东西方向、孙环XX为南北方向,华夏中XX与孙环XX(事故路口)系“十”字路口,从华夏中XX向的交通信号灯的工作顺序开始,华夏中XX向交通信号灯直行绿灯→直行黄灯→直行红灯→左转绿灯→左转黄灯→左转红灯,然后交通信号灯才转换为孙环XX向的绿灯→黄灯→红灯,之后再转换为华夏中XX向直行绿灯,当上述华夏中XX向交通信号灯左转绿灯亮后,为指示靠孙环XX右侧直行至华夏中XX中间安全岛的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而另行设置于安全岛的交通信号灯(孙环XX向)亦随之转为绿灯,以便于靠孙环XX右侧直行过华夏中XX的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可根据该时亮起的设置于安全岛的上述绿灯指示依规在人行横道线内先通行至华夏中XX中间的安全岛后再等待绿灯直行通过华夏中XX。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本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存在闯红灯行为,将被告的责任从100%减为60%。

  律师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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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标      的:22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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