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魏XX与陈X、梁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魏XX与陈X、梁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17民初13797号

  原告:魏XX,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玲,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梁X,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魏XX与被告陈X、梁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陈X、梁X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梁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年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0日,被告陈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陈X承诺于2015年11月7日前还清所有款项,否则按逾期还款数额的日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向被告陈X现金交付40,000元。还款日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X仍不予归还,并且根据双方约定,逾期还款的,被告陈X应当承担相应违约金,但其至今也未承担。被告梁X系被告陈X配偶,有义务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陈X、梁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0日,被告陈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X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陈X承诺于2015年11月7日前还清所借款项,否则按逾期还款数额的日百分之五支付原告逾期还款的惩罚性违约金。同日,被告陈X出具收条一份,言X收到原告交付的现金40,000元。

  另查明,被告陈X与被告梁X于2002年4月20日登记结婚。

  以上事实,有借据、收条、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陈X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本案借据载明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每日5%计算,现原告自愿调整为按照每年24%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并无证据显示该债务为被告陈X的个人债务,本院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梁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XX借款40,000元;

  二、被告陈X、梁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XX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年24%计算)。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元,由被告陈X、梁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庄 倩

  审 判 员  康晓莉

  人民陪审员  胡菊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