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镇强拆县政府担责,信赖利益应保护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皖13行初171号
代理方向:原告
判决结果:胜诉
2013年起,xxx养殖公司经招商引资入驻萧县XX,开始办理用地手续,经过萧县杨楼镇人民政府、萧县农业局、萧县国土资源局及萧县人民政府的层层审批,最终确定了8.1711公顷(122.5665亩)的设施农用地范围,此后持续经营。2018年6月24日,萧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xxx养殖公司的经营场所予以强制拆除,理由是该区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遂成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萧县人民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是否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生产设施。
本案中,xxx养殖公司的经营场所位于萧县黄河故道XX的缓冲区内,依法属于不得建设生产区域,xxx养殖公司在缓冲内建设生产设施违反上述法规禁止性规定,且该问题已被环保部、市、县等相关机构督办要求进行整改,并限期拆除经营场所,故萧县人民政府作出强拆行为事实清楚。但xxx养殖公司系萧县农业委员会招商引资企业,萧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了相关的用地手续、项目备案、环评批复等手续,具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萧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补偿。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和记录,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萧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该强拆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违法。综上,萧县人民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确认违法,xxx养殖公司起诉认为萧县人民强拆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萧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4日对萧县黄河畔白山羊养殖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萧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XX
审 判 员 庄XX
人民陪审员 祝 美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武XX
书记员 李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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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9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