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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玩“失踪”,代理起诉追回借款本息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借款不还玩“失踪”,代理起诉追回借款本息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19)京0111民初1171号

  代理方向:原告

  

  2018年1月26日,童xx向京城xx公司借款300000元,并承诺2018年6月10日前还款。当天,京城XX的关联公司天津XX公司通过XX国XX银行向童xx所有的XX材联合XXX(北京XX公司汇款300000元。借款到期后童xx并未依约还款,久拖不决,京城xx公司遂委托起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京城xx公司、童xx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京城xx公司要求童xx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标准应以年利率6%为限。

  童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民事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童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XX公司借款300000元;

  二、童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XX公司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XX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不超过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用560元,由童xx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XX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金茹

  审 判 员  张 舒

  人民陪审员  祖淑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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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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