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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岳阳XX视台)因与被上诉人XX、岳阳XX公司(以下简称尚美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xx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岳阳XX视台)因与被上诉人XX、岳阳XX公司(以下简称尚美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京03民终5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xx大道xxx号。

法定代表人:吴X,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xx市广播电视台常务副总监,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XXxxx路xx号(原五里牌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男,1984年8月2日出生,岳阳XX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xx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岳阳XX视台)因与被上诉人XX、岳阳XX公司(以下简称尚美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3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阳XX视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2.依法改判岳阳XX视台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3.请求改判XX和尚美医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岳阳XX视台为岳阳新闻网的主办单位,并为尚美医院提供相应的网络平台服务,尚美医院为该网络用户,岳阳XX视台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关闭了与XX相关的所有网页,按照相关规定,岳阳XX视台不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2.涉案的网页(域名为XXX)正在内部测试过程中,未正式对外开放,网页内容没有使XX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未对XX造成实质损失及影响,一审判决岳阳XX视台与尚美医院赔偿XX经济损失14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明显过高。XX未到庭应诉,但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尚美医院系涉诉网站的备案单位,由尚美医院主办的涉诉网站内的多篇文章中使用XX照片作为文章配图,且尚美医院并没有取得任何相关的授权,侵权事实清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明确,XX的赔偿数额并不明显过高,XX的社会知名度及相关的代言合同可以证明其商业价值。

尚美医院未到庭应诉,但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1.首先域名、主体备案和网站系都归属于岳阳XX视台所有,并不属于尚美医院,所以尚美医院并不是侵权方,亦不是被诉的适格主体。过程中,素材和资料,如何采用,如何审核取决于主体方,测试时,拥有最终的审核和处置,对该信息的删除具有控制权。网站并非尚美医院登记注册的官方网站,XX也不能举证证明在互联网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站是由尚美医院注册或授权引起的。2.一审庭审已经说明涉案网站只是在测试,而且根据搜索引擎关键词输入原理,进行对网站Sitemap进行屏蔽,无法使用中文关键词查找。涉案网站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没有证据证明侵犯了XX的名誉权、肖像权。3.搜索引擎和其他媒体平台没有收录,一审判决不结合实际情况,判决明显过重、有误,而且不进行责任划分。

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网站http://XXX中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主要认定事实、致歉诚意,致歉版面不小于150px×225px,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2.判令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向XX赔偿经济损失700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判令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承担合理办案费用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系内地女演员。尚美医院系以妇产科、妇科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医学检验科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岳阳XX视台系以广播电视管理、广报电视新闻和其他信息制作、播出、传诵、广告等为业务范围的事业单位法人。经XX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16971号《公证书》。

经公证:1.在网站http://XXX中载有题为《患子宫脱垂会有哪些症状》《阴道炎有哪些危害》《岳阳治疗子宫性不孕哪家医院好?》《无痛人流对再次怀孕有影响吗?》《人流过后为什么月经不调》《哪些女性易患子宫肌瘤》《子宫肌瘤会对女性有哪些影响》《岳阳什么医院治疗宫外孕最好》《导致子宫性不孕的病因有哪些》《预防输卵管性不孕的方法有哪些》《宫颈糜烂会导致女性不孕吗》《患有宫颈糜烂对女性有哪些危害》《宫颈糜烂会影响女性怀孕吗》《宫颈糜烂的致病原因主要有哪些》《哪些女性易患宫颈糜烂》《宫颈糜烂2度有哪些症状》《宫颈肥大都是怎样引起的》《女性患宫颈肥大有哪些原因》《宫颈炎给女性生活带来什么影响》《宫颈癌晚期症状有哪些》的二十篇文章,文中均使用一名女性照片作为文章配图,共使用五张不同的照片。涉诉文章所在网页标题为“岳阳尚美医院”,标题右侧标注有咨询电话,网站下设“妇科诊疗”“不孕不育诊疗”等多个栏目,涉诉文章右侧配有“预约挂号”“QQ医院”“医院地址”等图标链接,另设有“专家推荐”“预约大厅”等图文版块。2.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为XXX网站的主办单位系xx市广播电视台。XX为此支付公证费2000元。一审庭审中,XX提交了以“XX”作为搜索词的网络搜索图片及百度百科,用以证明涉诉照片的人物即为XX本人及XX的艺人身份。尚美医院提交了案外人常州XX医院宣传网站的截图,用以证明其系使用了该网站的数据信息,不存在故意侵权。对此,XX认为与本案无关。

岳阳XX视台提交了现涉诉网站打开的截图、百度搜索涉诉网站的截图及涉诉网站访问数据统计情况的截图,用以证明涉诉照片已删除,涉诉网站已删除且过往访问量极少。对此,XX认可涉诉照片已经删除,对其他证据均不认可。一审法院询问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的关系,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称应上级部门要求,包括尚美医院在内的多家医院与岳阳XX视台联合建设涉诉网站,用于客户宣传,由尚美医院提供宣传内容,岳阳XX视台提供域名;就合作事宜,双方称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形成网站运行操作规范等文件;关于涉诉网站的具体运营方式,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确认XXX属于三级域名,岳阳XX视台向尚美医院提供该域名的进入端口,尚美医院自行负责上传图文,岳阳XX视台有权限对涉诉网站进行编辑;就涉诉网站并未对外开放的意见,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均未提供证据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涉诉网站的备案单位系岳阳XX视台,宣传主体系尚美医院,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应共同对涉诉网站的经营管理负责,共同对外承担相应责任。从网络图片及XX身份材料显示的内容可以印证涉诉照片与XX肖像的同一性。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涉诉网站内的二十篇文章中使用XX多张照片作为文章配图,从涉诉网站的内容、页面设置等可以看出,涉诉网站系对尚美医院及其经营的妇科诊疗项目的宣传和推广,具有营利目的。现无证据证明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使用XX照片经过XX同意或有其他合法根据,故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的行为侵害了XX的肖像权。涉诉网站中虽使用了XX的照片作为文章配图,但并未出现对XX进行侮辱、诋毁等内容,使用方式亦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XX的评价降低,故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的行为不构成对XX名誉权的侵害,XX就此要求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XX要求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使用XX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XX作为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对XX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XX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一审法院综合考虑XX的职业身份、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经营性质及使用XX照片的具体情况等对XX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涉诉网站主要宣传妇科诊疗服务,而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在涉诉网站上刊登的有关妇科疾病、不孕不育等内容的文章中擅自添加XX照片,使用行为显著不当,足以对XX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一审法院将依据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等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关于合理办案费用,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中,XX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证据保全亦属合理与必要,且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对公证费2000元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作出判决:

一、尚美医院、岳阳XX视台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XX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尚美医院、岳阳XX视台共同负担;

二、尚美医院、岳阳XX视台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XX经济损失14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公证费2000元;

三、驳回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全案案情及当事人诉辩称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岳阳XX视台是否侵犯了XX肖像权以及一审法院确定的相应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数额是否适当。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包括尚美医院在内的多家医院与岳阳XX视台联合建设涉诉网站,用于客户宣传,由尚美医院提供宣传内容,岳阳XX视台提供域名,且涉诉网站的备案单位系岳阳XX视台,故岳阳XX视台与尚美医院共同对涉诉网站的经营管理负责,共同对外承担责任。其次,涉诉网站中载有20篇文章,文中使用XX多张照片作为文章配图且未经XX同意。从网络图片及XX身份材料显示的内容可以印证涉案照片与XX肖像的同一性,岳阳XX视台主张侵权文章使用图片并非XX本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最后,从涉诉网站的运营目的来看,文章中使用多张XX照片用以对尚美医院及其经营的妇科诊疗项目进行宣传和推广,具有营利目的。综上,岳阳XX视台、尚美医院的行为已侵犯了XX的肖像权,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岳阳市电视台主张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岳阳XX视台以涉诉网站为内部测试网站,未正式对外开放为由,主张其未对XX造成实际损失及影响,但并未予以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一审法院考虑XX作为演员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依据其职业及自身商业价值、岳阳XX视台及尚美医院经营性质、照片使用数量等具体因素,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的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依据网站宣传内容、岳阳XX视台及尚美医院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及影响,酌情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该数额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维持。岳阳XX视台主张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但未充分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岳阳XX视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xx市广播电视台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鲁 南

审判员  张玉娜

审判员  石 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 君

法官助理  温 迪

书记员  王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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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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