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殷X、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刘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天津市XX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3执保字899号
申请人:殷X,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中共天津市委干部,住天津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天津XX律师。
申请人:刘XX,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XX。
法定代理人:殷X(与申请人刘XX系夫妻关系),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中共天津市委干部,住天津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天津XX律师。
被申请人:刘XX,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北京市XX。
申请人殷X、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刘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殷X、申请人刘XX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XX持有的湖北XX公司70%的股权。申请人刘XX以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XX房屋、天津市XX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xxx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XX持有的湖北XX公司70%的股权。
冻结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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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