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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有效辩护 数罪并罚执行徒刑一年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孔XX,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

  一、寻衅滋事罪

  1、候X向孔XX借款,期满候X未予还款。2016年2月1日、2月4日、2月5日,被告人孔XX指使被告人高XX索要欠款,因候X不在超市,高XX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强行拿走该超市商品,价值2000余元,并用该超市内一双截棍胡乱挥舞,驱赶超市内购物人员,致使该超市无法正常营业。

  2、陈X2向孔XX借款,陈X1系担保人,期满陈X2未予还款。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XX指使被告人高XX索要担保的欠款,被告高XX人将正在上课期间的陈X1以掐脖子的方式将其强行拽出。11月份的一天,高XX再次来到XX小学陈X1办公室,将陈X1办公桌上的一个杯子和一副眼镜毁坏。

  二、非法拘禁罪

  陈X2向孔XX借款,胡X系担保人,期满陈X2未予还款。2017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孔XX指使高XX(已判刑)和曹X2(已判刑)、张X2(已判刑)、张X1四人索要该担保债务,因胡X无法支付,四人便控制胡X人身自由七小时许,将其带往多处并殴打,逼胡X偿还欠款。

  被害人候X、陈X1分别于2016年2月5日、2019年9月12日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孔XX、高XX的行为表示谅解。

  办案经过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XX律师。

  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孔XX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案件结果

  被告人孔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

  律师说法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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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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