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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122万有效辩护减轻处罚两年半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08年6月至2012年期间,在鲁XX(另案处理)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安徽省某某公司XX公司某某物业管理分公司总经理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鲁XX指使下,利用其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之便,虚构人员名单,将共计48.458万元公款发放到虚构的人员名下,并取出后交给鲁XX;且违规为鲁XX个人发放奖金共计72.55万元。2013年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调查期间,鲁XX退缴违法所得121.008万元,并交纳罚款1万元。2015年9月22日,杜某某自行到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办案经过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XX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积极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法官沟通。以被告人是受领导安排,只是执行领导指示,为领导谋利益,其自己没有得到任何利益为辩护切入点。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律师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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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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